形式 |
1.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債券以及債務豁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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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非貨幣形式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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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收入 |
時間 |
(1)托收承付:辦妥托收手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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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
(1)售后回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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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收入 |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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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財產 |
1.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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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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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租金、特許權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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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 |
1.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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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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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銷售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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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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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成: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額按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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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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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稅收入 |
1.財政撥款: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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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 |
1.國債利息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