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的 |
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 |
自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 |
自建成次月起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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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施工企業建房的 |
從辦理驗收手續次月起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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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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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存量房地產 |
房產證簽發次月起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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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房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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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 |
房產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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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
稅款計算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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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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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房產所在地繳納。不在同一地方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
【考點二】契稅★★
【重要考點】
納稅人 |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
征稅 |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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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3.房屋買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6.應征稅的其他情形:(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4)以預購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5)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6)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7)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咎崾尽土地、房屋權屬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征。 |
計稅 |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征稅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
稅額 |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3%~5%)(不含增值稅) |
稅收 |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
征收 |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