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稅范圍基本規定
銷售貨物:1.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2.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 |
進口貨物: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享受免稅政策除外) |
銷售勞務:1.提供勞務的發生地在境內。2.銷售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3.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4.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
銷售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
銷售無形資產: |
銷售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