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2.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登記工作。 3.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 4.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5.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回避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4.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交接
1.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2.一般會計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4.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5.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6.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